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2012年在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286。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嘉定,是一家为企业微电网能效管理和用能安全提供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取得过各类专利及软件著作权600多项。设于无锡江阴市的生产基地--江苏安科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是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获得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的产品测试中心,配合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公司产品产业化、规模化实施提供保障。新成立的安科瑞微电网研究院致力于企业端微电网技术的研发建筑物能耗管理系统,进一步为用户建设安全、可靠、绿色的微电网能量管理系统提供解决方案。安科瑞现有研发工程技术人才500多人,聚焦用户侧能效系统和能源互联网,具备从云平台软件到终端元器件的一站式服务能力,形成了“云-边-端”的能源互联网生态体系,目前已有14000多套系统解决方案运行在全国各地。公司在全国主要城市就地配置销售、技术支持团队,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电子商务团队面向全国并稳步拓展海外市场,线上线下结合为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公司现有各类云平台及系统解决方案涵盖电力、环保、消防、新能源、数据中心、智能楼宇、交通、市政工程等多个领域。电力运维云平台为用户提供变电所集中监测、运维派单等功能,提高电力运维效率。
能源管理云平台为建筑或工业企业提供能耗数据,协助用户梳理能源流向和碳排放趋势,为能耗双控提供数据支持。智慧消防云平台通过物联网技术采集建筑消防信息建筑物能耗管理系统,感知异常及时预警消除火灾隐患。预付费云平台为物业人员高效管理租户水电费收缴和用能安全提供解决方案。环保用电监管云平台协助***对企业环保设备运行工况实现低成本在线监测,提高环保监察效率;餐饮油烟监测平台协助环保和城管部门监管规模餐饮企业油烟处理和排放,充电桩云平台可以帮助用户实现充电结算和资产管理,分布式光伏运维云平台提供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行数据采集及收益分析。系统解决方案还包含电力监控系统、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数据中心能效管理系统、电能质量治理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医用隔离电源系统等系统解决方案及边缘计算网关,覆盖企业配电系统各个环节,打造精准感知、边缘智能、共建共享、开放合作的电力物联网体系。公司将秉着“创新、高效、团结、诚信”的理念,坚持稳健经营、持续创新,为用户安全、可靠、高效用能提供解决方案,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数据支持。
采购成本计算公式:
采购成本=订货成本+物资材料成本+存货成本+缺货成本。
采购成本是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开始到验收入库前的所有支出。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其中:
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存货的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相应的教育费附加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存货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应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中。
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是指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采购成本的核算与账务处理
(一)采购物资发生损失处理
1.采购过程中发生合理损耗
合理损耗即正常损耗,指标的物正常磨损、挥发、氧化。“合理损耗”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损耗。并无具体比例规定,具体损耗量由各个企业根据日常盘点确定,同一种存货由于各个企业保管条件不同,合理损耗量也不同,但是合理损耗的量不能超过行业接受范围。
存货采购过程中的合理损耗价款应该计入存货成本,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按照新准则,对于商品流通企业购货途中的合理损耗也应计入存货成本,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工业企业购入存货,根据企业存货的具体核算方法不同,核算过程有所不同资产盘点合理估算,但存在均随同原材料结转到产品成本中。具体分为:当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时,计入“原材料”科目。当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时,合理损耗部分计入“材料采购”科目,计划成本法下由于“原材料”科目核算的是计划单位成本乘以实际入库数量,所以“原材料”科目中不含合理损耗部分,入库时最终是将合理损耗部分计入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2.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除合理损耗之外的物资毁损、短缺等,价款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但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不允许抵扣。
(1)可以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不得增加物资的采购成本,应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分别处理,或结转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或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做出了修订。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损失。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错率以内的短款;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需要申报)等。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正常损失之外的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
3.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
税法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在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又被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包括同时用于不免税的应税项目)或发生非正常损失资产盘点合理估算,应当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二)暂估入账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暂估入账的目的有二,一是保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无论后期是否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都需要进行暂估入库。二是保证费用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没有暂估入账,费用发生当年不能列支,而取得发票时,已经成为下一年度,跨年度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本文内容整理收集与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代表CRM论坛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处理。
云呐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是专业销售和研发各种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企业条码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等软件产品,产品作用功能优势明显欢迎来选购!咨询电话:13157126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