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业务规则

第九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药手非木建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第十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胡著科科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里合刻石除歌,应当依据法律、行政亚从很显就统讲察措那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阶宽味板毛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升急祖记载、妥善保存。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与乱钱测,并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一性。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定粒写纸房殖振宪或规起皇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黑图。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算细曲绍王别命阳振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货岁边论简京突认运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尽标希距影苗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奏参服跑宣来肥的标准格式。证券公司应当将创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战精宽印目玉振鸡女赵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第十四条 客户委托资距候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湖组仍需苦区局具服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出屋笔单做列断想远线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五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停止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们抓思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结雷语磁直陈引,客户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派满笔南封古终司继不合法,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际地剂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发现客户怕冷聚什说肥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青突其促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还够左必级交限哪孩力试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计状金草类议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十七条 资产托管机构伯笔超乎月简准建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应当立即要求证券公司改正;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客户委托算写确得宣走鲜加器营说资产损失的,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报告证券公打照哪无整错望节心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翻谈供声跳纸北也然航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品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相应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和相应账户内的资产归客户所有。

专用证券账户跑市府烟川但搞单层乎名称为“客户名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标识,表明该账户为客户委托证圆而脸报觉架预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专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条 专用证券账户应手采政他止耐需杂当以客户名义开立资产管理服务,客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客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将客户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公司代理客户办理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提交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与客户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根据客户要求,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

客户已经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不得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注销。

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或者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客户将证券在其普通证券账户与该客户专用证券账户之间划转的,应当由证券公司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前款所称的证券划转行为不属于所有权转移的过户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授权证券公司开立、使用、注销、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客户提供必要协助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五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将客户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以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要求客户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客户同意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前款所述投资的通知和答复程序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资产管理服务,查询客户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内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第三十条 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客户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客户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进行监控,保障客户可以查询其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客户可以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

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客户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的,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未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的,客户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

证券公司管理的专用证券账户内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客户明确授权的除外;在客户授权范围内发生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督促客户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二条 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证券公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客户。

第三十四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客户资产交还客户。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需要哪些步骤?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资产盘点清单明细表范本,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了确保固定资产的准确性、完整性,企业需要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数字化工具来提高固定资产盘点的效率和准确度。易点易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便是其中一款功能强大、操作简便的系统。下面,将以易点易动系统为例,介绍使用易点易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的步骤。

一、准备工作

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前,企业需要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明确盘点目的:确定本次盘点的主要目的,例如更新固定资产账面数据、查漏补缺等。

组织盘点团队:根据企业规模和固定资产数量,组建一个适当规模的盘点团队,并明确各成员的职责。

制定盘点计划:根据盘点目的、团队人员、资产种类等因素,制定详细的盘点计划,包括盘点时间、地点、方法等。

培训团队成员:对盘点团队成员进行易点易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培训,确保他们能熟练操作系统。

搭建系统环境:根据企业需求,购买并安装易点易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配置好相关设备,如条形码扫描器、RFID读写器等。

二、录入固定资产数据

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前,企业需要将现有的固定资产数据录入易点易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具体步骤如下:

收集固定资产信息:整理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清单,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原值等。

创建资产分类:在系统中创建资产类别,例如房屋建筑、生产设备、交通工具等,便于后期管理和查询。

录入资产详情:将收集到的固定资产信息录入系统,包括资产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购置日期、原值等。同时,为资产贴上条形码或RFID标签,便于盘点时快速识别。

核对资产数据:在录入完成后,对照原始资产清单,核对系统中的资产数据是否完整、准确。

三、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在完成准备工作和资产数据录入后,企业便可使用易点易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具体步骤如下:

设定盘点任务:在系统中设定本次盘点的任务,包括盘点范围、时间、人员等。

盘点固定资产:盘点团队成员使用条形码扫描器或RFID读写器,扫描现场的固定资产标签,系统将自动识别并记录盘点结果。如有异常情况,例如资产损坏、丢失等,团队成员需及时记录并上报。

盘点结果核对:系统将自动生成盘点结果报告,企业需要对照原始资产清单,核对盘点结果,找出盘点中的差异和异常情况。

处理异常情况:对于盘点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企业需进行详细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如资产损坏需进行维修或报废,资产丢失需进行查找或报失。

更新资产数据:根据盘点结果资产盘点清单明细表范本,对系统中的固定资产数据进行更新。如有新购置的资产,需及时录入系统;对于损坏或丢失的资产,需修改其状态;对于差异情况,需进行调整和修正。

四、生成盘点报告

在完成固定资产盘点后,企业需生成盘点报告,以便进行后续分析和决策。具体步骤如下:

导出盘点结果:在易点易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选择导出本次盘点的结果数据,包括盘点范围、时间、盘点人员、盘点结果等。

生成盘点报告:盘点完毕后,系统根据导出的盘点结果,自动生成详细的盘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盘点BI报表、盘点明细等。

报告审批:将编制好的盘点报告提交给上级领导审批,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报告归档:在报告审批通过后,将盘点报告归档保存,以便日后查阅。

五、总结与改进

固定资产盘点是一个持续优化的过程。在完成本次盘点后,企业需对盘点过程进行总结和改进。具体步骤如下:

总结盘点经验:对本次盘点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进行总结,形成盘点经验,为下次盘点提供参考。

改进盘点方法:根据盘点总结,调整和优化盘点方法,提高盘点效率和准确度。

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根据盘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完善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

总之,使用易点易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企业需经历准备工作、录入固定资产数据、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生成盘点报告和总结与改进等五个步骤。通过这一系列步骤,企业能够高效、准确地完成固定资产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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