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财办[2006]5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固定资产抽查盘点表审计说明,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数据统计工作,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资产收入及资产管理有关信息,按照《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财办[2006]5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要求,我们设计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以下简称《报表》),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报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应逐户编制《报表》。

二、《报表》包括资产清查基础表和报表两部分。资产清查基础表是填报资产清查数据的基础表格。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在做好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等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报表》的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填报。有关填报口径应与年度决算相衔接并协调一致。

四、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查盘点的基础上,按《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及其第1号修改单(GB/T14885-94),逐项、逐台(件)录入固定资产及土地资产卡片,以全面反映单位实物资产状况。在此基础上,录入资产清查基础表,并自动生成资产清查报表和汇总报表。

五、《报表》封面是为全面检索、分析数据的需要而设计的固定资产抽查盘点表审计说明,由一系列反映单位属性的标识代码组成。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根据《报表》具体要求进行填报。

六、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应精心组织落实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报表》填报工作,确保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完整。

各中央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将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工作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工作结果报告一并装订成册,连同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报表相关数据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的分户数据),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

省级财政部门应集中掌握本地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的分户数据;并将本地区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工作报告等材料一并装订成册,连同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报表相关数据),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除向财政部报送资产清查材料外,还应提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省汇总,具体报送时间和方式由各省自行确定。

七、《报表》金额单位为“元”(人民币)。行政事业单位填报《报表》时,应以“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向财政部报送的汇总报表纸质文件,以“万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xls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doc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进一步提升固定资产使用效能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严防固定资产流失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实施方案,近日,高台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站以“三抓三促”活动为契机,对全站15个水厂固定资产及库存材料进行了全面清查。

清查过程中通过对台账、簿册、资产装备进行逐一核对清查,坚持“见物点物、不留遗漏、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对每件固定资产及库存材料的数量、规格、原值、使用人等进行详细登记,切实摸清底数,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好固定资产及库存材料后续补给和维护工作,严格落实“领、用、存”环环相扣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实施方案,做到发放到人、责任到人,确保固定资产及原材料使用情况清晰明了,保证固定资产不外借、不流失、不浪费,提升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掌控能力,持续性摸清“家底”。

通过此次固定资产及原材料专项清查工作,切实做到了“账物明、底数清、数据准、掌控牢”,同时也提升了干部职工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资产使用人、人人都是资产管理员”的观念,强化主人翁的担当意识,以更自觉、更主动的作为参与到固定资产管理当中,全面优化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规范化,将爱护固定资产、杜绝流失浪费的举措落实到日常工作当中。

(人饮站张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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