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出新规

近日,国管局发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指南(试行)》。据了解,这是首次以部门标准形式,明确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工作程序、操作规范和管理要求。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指南》提出,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1 次,工作人员离岗、资产业务人员更换时,应对个人名下资产盘点交接;探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清单制度,明确部门的监管责任,单位的主体责任,相关内设机构的组织实施责任和资产使用保管责任。

对盘亏资产要分清责任

在具体工作程序方面,《指南》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可成立由资产、财务、使用(保管)等部门组成清查盘点工作组;明确工作目标、原则和要求;明确清查盘点工作基准日、资产范围、内容、盘点表单和清查盘点报表等。

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资产、财务账簿进行整理,保证账簿记录的完整性,按照盘点基准日核对资产和财务账务,并清理与固定资产有关的采购合同、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等权属文件备查。涉及到其他单位资产存放在本单位的,应当标明,涉及到本单位资产存放在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包括哪些内容,采取发送函证等方式确定盘点事宜。

盘点工作人员应当清点核实固定资产,及时填写盘点表单,确保资产全覆盖,并根据盘点时资产实际状态,在盘点表单中注明。

实地盘点结束后,整理固定资产实地盘点情况,将盘点情况与资产账、财务账进行核对,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查明原因,做出说明,有需要的应提供技术鉴定资料。清查盘点工作组织机构确认最终盘点结果,形成清查盘点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清查盘点结果和处理情况应纳入档案管理。

盘亏的固定资产,由清查盘点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或个人过失导致盘亏的,按规定认定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后,按照现行资产管理规定权限,以报损方式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根据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调整相关账目。

责任认定和处理

《指南》规定,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清查盘点工作组可会同专业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落实责任人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包括哪些内容,结合保险赔偿、当事人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损失,并出具赔偿金额认定和责任认定说明。损失金额可结合资产账面净值确定,未计提折旧的,可参照平均年限法计算净值;已计提完折旧的,以不少于资产账面原值 1%确定损失金额。

土地、房屋构筑物、专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和有收藏价值的图书、档案等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结合实际,合法合规认定责任和损失金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保障措施

《指南》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制度执行情况作为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考核内容。如须提供鉴证报告或技术支撑,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清查盘点专业服务。鼓励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中积极运用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依据标准,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资产管理体系,为清查盘点工作提供支撑。完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出入库、资产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等工作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与配置、使用、处置管理联动的工作机制,以及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采购管理、财务管理、实物管理衔接的工作机制。

据国管局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是规范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指南》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2018年度国有资产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有针对性地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基础性工作作出规范,也是实践“标准化+”理念提升各类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管理水平的新样板。

一、实物的清查

财产清查的重要环节是盘点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为使盘点工作顺利进行,应建立一定的盘存制度。一般说来实物资产的盘点报告表是原始凭证吗,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有两种: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

(一)确定财产物资账面结存的方法

1.永续盘存制。永续盘存制亦称账面盘存制。采用这种方法,对平时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加数和减少数,都要根据会计凭证连续记入有关账簿,并且随时结出账面余额,其公式为:

账面期末余额=账面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

这种盘存制度要求财产物资的进出都有严密的手续,便于加强会计监督;在有关账簿中对财产物资的进出进行连续登记,且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便于随时掌握财产物资占用情况及其动态,有利于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其不足之处在于账薄中记录的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都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登记的,可能发生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采用永续盘存制,需要对各项财产物资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以及账实不符的原因。

2.实地盘存制。同永续盘存制相对应的是实地盘存制。采用这种方法,平时只根据会计凭证在账簿中登记财产物资的增加数,不登记减少数,到月末,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根据实地盘点确定的实存数,倒挤出本月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其公式为:

本期减少数=账面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数-期末实际结存数

根据以上计算倒挤出的本期减少数,再登记有关账簿。所以,每月末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的结果,是计算、确定本月财产物资减少数的依据。

采用这种方法,工作简单、工作量少,但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没有严格的手续,不便于施行会计监督。倒挤出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中成份复杂,除去正常耗用的外,可能还有毁损和丢失的。所以,除非特殊原因,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二)清查财产物资的方法

不同品种的财产物资,由于其实物形态、体积重量、码放方式不同,采用的清查方法也不同,一般有实地盘点和技术推算盘点两种。

1.实地盘点。实地盘点是指在财产物资堆放现场进行逐一清点数量或用计量仪器确定实存数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适用范围广,要求严格,数字准确可靠,清查质量高,但工作量大。如果事先按财产物资的实物形态进行科学的码放,如五五排列、三三制码放等,都有助于提高清查的速度。

2.技术推算盘点。技术推算盘点是利用技术方法,如量方计尺等对财产物资的实存数进行推算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大量成堆,难以逐一清点的财产物资。

为了明确经济责任,进行财产物资的盘点时,有关财产物资的保管人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点结果,应逐一如实地登记在"盘存单"上,并由参加盘点的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共同签章生效。"盘存单"是记录各项财产物资实存数量盘点的书面证明,也是财产清查工作的原始凭证之一。

盘点完毕,将"盘存单"中所记录的实存数额与账面结存余额核对,发现某些财产物资账实不符时,填制"实存账存对比表",确定财产物资盘盈或盘亏的数额。"实存账存对比?quot;是财产清查的重要报表,是调整账面记录的原始凭证,也是分析盈亏原因、明确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应严肃认真地填报。

二、货币资金的清查方法

(一)现金的清查

现金的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再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核对,以查明盈亏情况。在进行现金清查时,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出纳员必须在场。在清查过程中不能用白条抵库,即不能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收据等抵充库存现金。现金盘点后,应根据盘点的结果及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并填制"现金盘点报告表".现金盘点报告表也是重要的原始凭证,它既起"盘存?quot;的作用,又起"实存账存对比表"的作用,"现金盘点报告表"应由盘点人员和出纳员共同签章方能生效。

(二)银行存款的清查

银行存款的清查,是采用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进行的,即将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即使双方记账都没有错误,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也往往不一致,这种不——致主要是由于未达账项形成的。所谓未达账项是指由于企业与银行取得凭证的时间不同,导致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取得结算凭证且已登记入账,而另一方未取得结算凭证尚未入账的款项。

概念;资产清查是指以实地盘点、核对往来等方法,查明经济主体占有资产实有数额的活动。目的是摸清企业的家底,为企业评估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财产清查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工作,为了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达到财产清查的目的,确定各项财产清查的方法是很有必要的。

一、实物的清查

财产清查的重要环节是盘点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为使盘点工作顺利进行,应建立一定的盘存制度。一般说来,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有两种: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

(一)确定财产物资账面结存的方法

1.永续盘存制。永续盘存制亦称账面盘存制。采用这种方法,对平时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加数和减少数,都要根据会计凭证连续记入有关账簿,并且随时结出账面余额,其公式为:

账面期末余额=账面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

这种盘存制度要求财产物资的进出都有严密的手续,便于加强会计监督;在有关账簿中对财产物资的进出进行连续登记实物资产的盘点报告表是原始凭证吗,且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便于随时掌握财产物资占用情况及其动态,有利于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其不足之处在于账薄中记录的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都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登记的,可能发生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采用永续盘存制,需要对各项财产物资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以及账实不符的原因。

2.实地盘存制。同永续盘存制相对应的是实地盘存制。采用这种方法,平时只根据会计凭证在账簿中登记财产物资的增加数,不登记减少数,到月末,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根据实地盘点确定的实存数,倒挤出本月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其公式为:

本期减少数=账面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数-期末实际结存数

根据以上计算倒挤出的本期减少数,再登记有关账簿。所以,每月末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的结果,是计算、确定本月财产物资减少数的依据。

采用这种方法,工作简单、工作量少,但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没有严格的手续,不便于施行会计监督。倒挤出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中成份复杂,除去正常耗用的外,可能还有毁损和丢失的。所以,除非特殊原因,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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